罗诉韦德案
罗诉韦德案 (英语:Roe v. Wade),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例。
真名Norma McCorvey,化名:Jane Roe简罗提起。
1969年,Roe罗怀上了第三胎,但她不想要这个孩子。罗住在德克萨斯州,该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堕胎。
Roe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当地的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英语:Henry Wade),并指控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违反美国宪法。
德州的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Roe罗的判决,判决德州的堕胎法违反美国宪法,随后,德州的相关团体将该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73年,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7:2的票数,大比例通过判决,依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而女性的堕胎权是受到宪法保护的。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或 due process of law)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源自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其内容为,政府必须要尊重任何依据国内法赋予给人民的法律上之权利,而非仅尊重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的权利。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以5比4的表决正式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判决。
司法复审制度(judicial review)赋予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利
1⃣️解释联邦宪法,
2⃣️审查联邦和州法律以及
3⃣️审查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直接目的:
抑制民主中的激进力量,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他本来有助于缓和社会改革中的激进力量,使国家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中发展。但是,二战后的半个世纪,司法复审却成了自由派和激进派所主导的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成为他们有效改革的利器。
1973年罗诉韦德案件:
最高法院判决:妇女在怀孕的前三个月享有不受州政府干预的堕胎宪法权利。
1992年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件:
堕胎权被包涵在宪法第14修正案的隐私权里面。
宪法的第14修正案中,其原意并不包含任何与堕胎相关的信息。
1992年“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是美国堕胎斗争历史上的第二件大案。
该案再度确认女性堕胎权,并且以胎儿存活能力为标准,取消了罗案中确立的妊娠期框架,进一步放宽女性脱胎的时间限制。最高法院裁定,**在胎儿具备母体外存活前(通常怀孕24周前),孕妇享有堕胎权。**不过如果科学技术发展,胎儿母体外存活时间提前,则享有脱胎权时间也随之缩短。
2000年美国童子军诉戴尔:
5:4宣布:人们有从事同性恋行为的宪法权利。
美国童军诉戴尔案(英语:Boy Scouts of America et al. v. Dale),530 U.S. 640 (2000),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6月28日的里程碑案件,法院裁定美国童军(BSA)这种私人团体有宪法提供的结社自由权,当“该人的存在以一种显著的方式,影响该团体倡导公共或私人观点的能力”时,得以排除其会籍[1]。以五对四的票数,最高法院判决同性恋不得入会的立场是美国童军“表达的讯息”,而同性恋作为成人领袖将干扰该讯息[2]。该案推翻了纽泽西州最高法院(英语:New Jersey Supreme Court)的判决,其判定纽泽西州的公共场合法(英语:public accommodations law)规定美国童军须重新接纳被组织驱逐出去的公开同性恋童军团长詹姆斯·戴尔(英语:James Dale (activist))。
尽管,美国宪法对同性恋性行为完全没有提及。
美国的建国者和宪法的签署者是否曾经打算让最高法院来决定什么是适当的性行为,什么又不是呢?
美国的立法精神与古以色列遥相呼应,古以色列人全都俯伏在一份文件之下,就是上帝的律法。
美国的建国者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本不是什么人,而是一份文件,就是宪法。
连总统和所有行政官员都必须俯在宪法之下。
不仅仅是克制了君主和独裁者的发挥,还克制了人民主权的滥用。有对苏格拉底所遭遇的多数人暴政的天然警觉性。
大卫是以色列最伟大的君王,在他治理之下,以色列盛极一时。然而大卫晚年因为贪恋部下的妻子而酿成大错。先知拿单当面谴责大卫,宣告上帝的审判。这让我们看见,即便是圣经中最伟大的王,也不能凌驾于上帝的律法之上。最终统治国家的是上帝的律法,而不是王。
使用自身的标准而非外在的法律来行使审判权。